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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捐赠物品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捐赠物品的管理,实现捐赠人(捐赠单位)的意愿,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捐赠物品是指校内外单位或个人通过发展联络部捐赠给学校以及校内单位的物品。
第三条学校在接收捐赠物品后,发展联络部统一登记造册,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捐赠物品登记表》,并出具捐赠证书。
第四条发展联络部不定期发布学校接受的捐赠物品信息,有意向的学院、部门可向发展联络部提出捐赠物品使用申请,填写《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接收捐赠物品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根据捐赠人(捐赠单位)意愿和学校发展需要,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条捐赠物品分配原则:
(1)尊重捐赠意愿。在与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相统一的基础上,尊重捐赠方的要求,对捐赠物品的放置和使用进行合理的调配。
(2)教育为先,教学为重。对捐赠方没有指定要求的物品,优先满足全校性场所和教学单位的需求,如图书馆、教学楼、校史馆等。
(3)和谐校园,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捐赠物品的使用价值,着力营造校园和谐和弘扬捐赠助学文化。
第七条各学院、部门在接收捐赠物品后,应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明确物品管理和使用责任人,妥善管理和使用捐赠物品,并提交捐赠物品使用报告,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咨询。
第八条各学院、部门在接收捐赠物品时发生的人员劳务费及运输、安装等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第九条接收捐赠物品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将捐赠物品再转赠他人,如确实需要,须经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及时办理物品转赠手续。并报发展联络部备案,发展联络部负责向捐赠人(捐赠单位)说明。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展联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附件2,附件3请在“文档下载”栏目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