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说明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南航基金会”)在何处注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吗?
答:南航基金会是在江
苏省民政厅注册成立的非盈利公益性慈善组织,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根据苏财税[2021]5号文件公布的《关于江苏省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第一批)》,本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苏财税[2021]5号文件可在江苏省财政厅公示栏中查询,也可以在南航教育基金会网站查询,链接地址分别为:

http://czt.jiangsu.gov.cn/art/2019/1/30/art_51163_8106859.html  

http://edf.nuaa.edu.cn/2019/0523/c5875a158280/page.htm
 
2. 在南航基金会捐赠后,捐赠单位或个人在办理捐赠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捐赠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各地情况有所不同)申请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
(1)申报税前扣除时应提供南航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即:关于江苏省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第一批)苏财税[2021]5号.pdf(可点击文件名直接下载);

(2)南航基金会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主要与捐赠单位或个人相关的资料)。

3.捐赠单位在办理税前扣除时,南航基金会可以提供什么样的帮助?
答:各捐赠单位或个人办理税前扣除时,南航基金会将给予以下支持:
(1)公益性捐赠票据;
(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文件;
(3)政策咨询。
 
4. 捐赠单位在办理税前扣除需要履行怎样的办理流程?
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要求办理(各地情况有所不同)。具体可咨询当地公益性税前扣除咨询电话:12366+当地区号。
 
5. 江苏省外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申请。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第四条规定,南航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并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公募基金会,向本基金会捐赠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
 
6. 捐赠单位或个人向南航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
财政部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三条规定:

    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 经国家民政部和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有区别吗?
答:没有区别,享受同等待遇。
 
8.境外捐赠的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捐赠前敬请捐赠单位或个人咨询所在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